“双减”背景下应助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实施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上海市家庭教育研究会首席专家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杨雄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具重大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家庭这一私人领域、长育人职能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规制,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明确了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标志着家庭教育全面纳入法治实施轨道。一部法律最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提升社会效率,为诉讼提供法律依据等。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司法意义,还包括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以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国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要看到,随着社会深度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如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将实施家庭暴力混同为家庭教育方式;有的家长甚至认为,家庭教育是关起门来的私事,其他人不能干预。此次新法颁布,为家长养育、教育孩子划定了底线。比如,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相互配合履行家教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事”,而被纳入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

二、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在人的成长中,家庭教育是起点教育,关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因此,新法突出了“以德为先”鲜明的育人导向。

其一,家庭教育跟其他教育一样,首先就是要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对未成年人要理直气壮、春风化雨地进行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教育,要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正确、理性引导孩子成长,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家庭得到落实。

其二,家长应在家庭生活中对孩子开展德智体美劳教育。新法明确要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须通过“五育”,即道德品质的教育、身体素质的教育、生活技能的教育、文化修养的教育、行为习惯养成等教育,以达到“育人”而非“育分”之目标。

其三,新法对“双减”政策作出了明确回应:学校教育须回归本位,家庭教育须回归生活。即要从人力资源开发,重新回归教育的初心。家庭教育促进法之所以引起全社会关注,这表明家庭教育重要性已不亚于学校教育,家长不能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须学习科学、正确的方法,提升“依法带娃”的能力。

三、明确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主体责任

其一,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但是会爱孩子是一门科学。新法明确规定父母及其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人,旨在唤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担负起引导、教育孩子的责任意识。教育孩子成为家长的法定职责,但家庭教育又是一个具有相应专业要求的教育行为,这对广大家长是一个新的挑战。

 其二,强调父母学习是家庭教育之关键。新法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其三,家庭教育重在父母对子女“言传身教”之影响。新法第 2 章“家庭责任”,用了 10 个条文来规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具体任务,包括树立责任意识,正确教育理念,开展家庭建设,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既有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具体指引,也有针对实际问题作出的明确规范。比如,对当前反映强烈的“丧偶式育儿”的现象,法律明确要求父母双方都要加强亲子陪伴、关心孩子成长。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不能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

四、清家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的特点与定位

第一,家庭教育本质特点是生活教育,为家庭教育正本清源。陶行知说,好的生活是好的教育,坏的生活是坏的育,今天实际教育很多时候不是教育出了问题,主要是生活出了问题。现在很多家庭不像家庭,生活不像生活,父母不像父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指向就是要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孩子开展生活教育、生命教育与生涯教育。训练自己孩子在家里懂“规矩”、进学校遵“规章”、踏上社会守“规范”。

第二,强调了家风、家教、家庭传统文化对孩子重要影响作用。新法对家庭教育做出了如下定位,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这一定位中的身体素质、生活技能和行为习惯,凸显出家庭教育独特之处,继承了中国传统的家教文化,是在向历史致敬。

第三,指明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最大区别在于潜移默化、相机而教。家庭教育是环境熏陶的教育、是一种“无痕教育”。家庭教育的私人性、血缘性、终身性,表明家长须通过自己的言表举止、示范行为对孩子发生持续的影响作用。脱离了家庭生活,家庭养育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家庭教育不能像学校教育那样把孩子弄到身边进行正式说教。家庭教育就是要在家庭成员生活中,伴随孩子成长,给他一个相机的引导,而不是刻意的说教教育。

  五、凸显学校主阵地功能和社会协同各自职责

新法指明家庭教育主要责任在家庭,国家不过度干预,但需要一定的支持举措,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来做好社会协同这篇大文章。因此在“社会协同”这一章,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保健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等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能,涉及从母亲孕产期到婴幼儿、中小学各阶段的不同需求。特别强调两点,一个须落实好中小学校指导服务职责,一个家校配合至关重要。

一,地方政府履行家庭教育法定责任。新法用了 5 个条文对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第二,新法明确指出要加强学校指导服务。学校是一个严密的组织,家庭是分散的个体,社区也只是松散的组合,家校配合之实施主体只能由学校来承担。要积极引导家长合学校落实好手机、网游、读物、体质、睡眠等方面要求,针对每个家庭情况,开展精准指导,提高家长亲子沟通和教育引导能力,着力解决孩子成长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结合“双减”政策,规定了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各自职责。新法第 22 条规定父母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青少年的学业负担;第 26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 36 条、第 52 条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定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从事超出可业务范围的行追究法律责任。

 六、“促进”两字较好界定了“国事”和“家事”的关系

在审议阶段,草案最初的名称是“家庭教育法”,二审时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促进”二字。新法名称最后确定为“促进法”,乃家庭教育自身规律所决定,既尊重家庭教育私人性、自主性的特质,又凸显家庭教育立法的赋能本质。家庭教育促进法核心是为家长“赋能”,通过明确国家、社会等相关主体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帮助之权利、义务,促进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提高。在立法过中,也有声音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缺乏对家长的强制性惩罚措施,立法价值有限。笔者认为作为一部社会法,现代社会法律不仅具强制作用,还有告示、指引、教育之功能。质言之,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初衷不是仅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威慑机制来规制家长的教养行为,而是用宣告国家价值取向和告知正确行为模式的方式来引导家长的行为。新法虽然未对家长的教育行为作过多干预,但亦明确规定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政府部门、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在提供指导服务行为中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与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新法贯彻实施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一部法律出台重在落实、执行与评价。2022年元月起家庭教育促进法将正式实施,为了使新法能得到有效推进,笔者建议:

第一,各地要推动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提高教师开展家庭教育的能力水平。通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高峰讲坛”等平台,对不同年级段家长开展普法教育。

第二,建议在省级层面设立“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家庭、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教育是全社会的事,学校、家庭、政府、社会都应关心。新法也明确了各部门需协同配合、各司其责。但在具体推进落实中,还须进一步厘清政府、学校、社会的各自职责、任务与分工。教育行政部门与妇联两家每年度应加强会商、协调,推动完善家校社衔接配合运作机制,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有效模式。

第三,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指导,发挥专家指导作用。家庭教育系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实践学科,进入较容易,专业性提升较难。为此建议:尽快在当地高校大学生、新婚夫妇开展通识课程,在本地建立一支能开展专业化服务的家庭教育社工队伍。

第四,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条件程序、服务资质、进入门槛,以及监管评估。将家庭教育开展水平纳入全国城市精神文明创建评估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