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责任对 未成年人父母的行为规制(上)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杨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立法赋权、赋能家长,并通过国家支持、社会协同,保障每个家庭获得必要支持,调动各方资源对家庭教育加以专业指导,规范家长行为,以及规范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 本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则回答了父母们应该依法做好哪些事、政府及社会该扮演怎样角色等问题;为父母划出了底线要求和托底式”的服务,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助力家庭教育的坚实步伐。

 一、《家庭教育促法》:一部具中国特色与国际视野的法律

今年元月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既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也借鉴了其它国家立法经验,是一部具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专门法。这部法律特色与亮点是

    首先明确规制了家庭教育的责任,尤其是家长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要通过家长开展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促进儿童及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过去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虽然也强调了家长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但对违法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此次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一方面对家庭教育的"私人性"与"公共性"作了较为谨慎的处理,另一方面,又强化了儿童的权益和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对家庭教育的具体内涵以及家长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做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其次除了通过五育并举,进一步明确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理念相一致的保障儿童权益的立法意图如规定要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从多个维度强化了儿童的权益,增加了对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力度。这是我国人权事业的又一个进步。

    第三,较好区分了对家长及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问责尺度。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大亮点。例如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对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家庭教育中对儿童疏于管教,或导致儿童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父母及监护人可能面临 司法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乃至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为此,该法一出台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对于唤起公众的儿童权利意识、家庭教育意识、监护人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都具有积极意义。综观当今世界在很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父母及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应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司法如何介入等,都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例如,在欧美、日本等国家的以下几类情况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一,侵犯儿童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准离婚父母的一方探视儿童;不让孩子上学;出于惩罚的目的,长时间不让儿童正常玩耍;孩子生病时有意拖延;让孩子熬夜学习,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对违反的监护人,轻者会受到警察的训诫,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打骂虐待儿童。例如体罚儿童,给儿童带来身体伤害,长时间不让吃饭等。除了身体上的虐待以外,很重要的是不允许对儿童心灵上的虐待和羞辱,如嘲笑儿童的某一缺点,让儿童自愧不如他人,长时间地故意贬低儿童的自尊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对儿童的疏忽。比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在家必须要有监护人陪伴,孩子放学以后,不能一个人独自在家;12岁以下的儿童也不能坐汽车的前排(即使系着安全带);类似儿童把头伸出汽车的天窗,监护人或父母把孩子独自关在车内等行为等都是严重的忽视行为。如果由于父母和监护人的疏忽,导致儿童出现意外的伤害,或者仅仅因为这样的行为被发现,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儿童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意行为。如拉帮结派、以强凌弱、残酷虐待、网络欺凌及性骚扰等伤害他人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对此类违法行为不但警察会介入处置(即使是小学生),涉及违法行为的儿童及监护人还可能面临司法介入后的法律后果,这些儿童及监护人还会被强制接受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和家庭教育指导。

    我国首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增加了家长及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了予以训诫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条款,也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的规制设计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违规行为及监护人责任的处罚上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相较于以往已是一个进步,这为本法后续修改及精细化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说《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家庭责任"是从正向、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话,那么本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则是对家庭教育实施不当或者家庭教育服务实施不当的情况,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不负责任的家长,具体会受到哪些惩戒呢?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我们可看到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若实施不当、或不负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指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四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相应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制既考虑了对广大城乡家长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现实状况,又充分兼顾了该法之倡导性原则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从而督促各级组织对家庭教育要各司其责,家长要尽心尽责,不能马虎应付对待,为儿童权益保护、有效引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这表明,我们的家庭遇到困难、遇到问题,甚至家庭教育出现失职的情况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要依法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软化的干预,一个是硬性干预。所谓软化干预就是,当家长或未成年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当中遇到困难、问题时候,若你不知道如何去正确应对、解决时,你可以主动向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寻求帮助;而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出现严重的家庭教育失职,导致孩子出现比如违法犯罪、严重不良行为,这时候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会强制你父母接受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等,对怠于履行监护人失职行为,公检法司还将令你纠正,甚至将受到法律处罚。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原一审稿中,针对家长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曾写有罚款、拘留等惩罚性韵措施,但在后续审议过程中,此条最终被删除,修改为对家长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予以训诫等措施。就这点来说,该法确实是适当做了"软化"处理但目的还是督促不履职的家长纠正其行为,承担起作为未成年监护人的应有责职。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需要有强制性规范。公检法机关若发现父母严重违法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形亦做出更有针对性惩罚。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不仅规定了不履行职责的不利后果,也不仅仅是娃不教,家长受训诫,更重要的是,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监护失职行为,将依法令其纠正,引导其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

    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若违反本法,也作了依法处置等规定。如第五十条明确指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五十二条则指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