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父母的行为规制(下)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杨雄

ͼƬ1.png

(接上期)

三、家庭教育令”是《家庭教育促法》执法一个亮点

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若遇到不合格的父母,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处置或纠正呢这是当前本法正式颁布后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最近多地签发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开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则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贯彻落实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探索

案例一:广东省新会市最近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小依、小文以及参与作案的未成年人小兰(另案处理)等人,深夜在公园内,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以使用拳脚、伸缩棍和手机数据线殴打、用矿泉水和奶茶泼洒等方式对被害人小希实施欺凌,导致被害人面部、体表轻微伤。办案过程中,新会法院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小兰、小希作为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受害人,均存在无故夜不归宿、交友不当、进出与之年龄身份不相符场所等不良行为。经对上述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轨迹调查等,承办法官还发现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家庭教育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此,承办法官联合新会区妇联组织两个家庭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家长会”,补上了“作为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实施家庭教育职责”的法治教育课。会上,承办法官对监护人此前家庭教育缺位行为进行深刻教育,并结合身边的真实案例,向其释明关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还围绕如何调整沟通技巧、改善家庭氛围、提升教育理念等方面指导其转变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引导监护人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法官对小兰、小希二人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为切实增强其监护责任意识,监护人当场承认自己监护失职并出具《家庭教育承诺书》,承诺将认真严格履行监督管教的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轨。

案例二:今年14日,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审判的发源地,上海长宁法院首次运用本法对涉及少年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在一起涉及离婚案件审理中,依法对当事人父母双方进行法庭教育。廖某某与宗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宗某随父宗某某共同生活。20205月,廖某某以宗某某在抚养女儿期间,对女儿实施严重家暴行为,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女儿变更随其共同生活。庭审中,父亲自述因其望女成凤心切,对女儿学习要求严苛,易生焦虑又无计可施,情急之下才对女儿实行了棍棒教育而年满八周岁的女儿本人也到庭表示其不愿继续随父亲共同生活,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宗某的父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宗某随母亲廖某某共同生活,父亲宗某某定期支付女儿抚养费。宗某某亦表示不主张对女儿的探望权。此案运用《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展普法教育,为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升级版”保障。

案例三:2021年10月21日,江苏淮安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周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决定将刚出生的小女儿送由他人抚养。后经朋友介绍,被告朱某夫妇从赵某处将女婴带回抚养。事后,原告双方关系有所缓和,对送养小女儿一事感到后悔,多次与被告协商将孩子送还,但被告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后,经过调解,被告同意将孩子送回原告处,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审理查明,他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的收养登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不得不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也不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非法送养,並责令两位原告接受由聘请之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区人民法院並对周某、赵某“非法送养”之违法情形予以训诫,责成他们立即改正承诺上述法律的相关法规,今后切实承担起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案例四: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之际,四川泸州叙永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处理了首例涉诉未成年人家长未履职之案件,刘某和张某夫妻双方因为离婚纠纷导致13岁的女儿产生厌学情绪,不间断逃学,父母处于放任状态,老师多次家访劝其返校无效。于是,承办法官向这对夫妻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派两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行为进行指导,取得了较好的明显效果。

案例五:20221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运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宣读被告陈某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最终法院判决其抚养权仍然归陈某所有,并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对其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该令规定,陈某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让孩子与其同住,并由其本人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

我国家庭教育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签发后有效期限一般是一年,一年以后法院将对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教育令的执行义务人如果成为了一个合格家长,那么《家庭教育令》一年后自然失效。若教育令的执行义务人改正了错误行为程度并没达到“家庭教育令”的规定,那么相关部门单位(所在学校,当地妇联、社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家庭教育令”,让当事家长再一次戴上“紧箍咒”,期限再延长一年。若执行义务人根本没有改变,甚至更加变本加厉,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家庭教育令”内容,由相关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当事家长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由上所述,家庭教育令”作为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司法与教育相结合之探索实践,是各地市县地方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实践,它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家庭教育促法》与《未保法》实现了法律衔接

父母及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父母要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承担首要、共同责任。但什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父母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国法律对此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今年元月开始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长责任已做出相关规定。但也有法律专家提出,定稿后之《家庭教育促进法》处罚最严重也就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严重违反家庭教育行为,似乎並没有办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威慑。

其实细致阅读本法就会发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所规定了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在特殊情形下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则进一步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可见,在《家促法》之上已经有了《未保法》加以法律保护与规制,两部法之间已实现了立法上的衔接。对那些严重不履行、不承诺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或监护人,未保法已有更严、更具执行的法律惩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发现,对父母不履行法定职责已作了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三条已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亦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原来《成年人》对此只是笼统规定。去年大修后的未保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10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这些规定对未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在加强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相关内容方面,未保法修订用了三个条款创设了对未成年人的代为照护制度。在家庭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哪些人不能作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要求。在社会保护一章则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代为照护者的监督责任。

代为照护取代原来委托监护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委托监护的提法淡化了原监护人的责任,以致有些委托人似乎忘记了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对孩子的成长不管不顾。代为照护强调的只是代为照顾、看护的职责,监护人很多具体监护职责,比如承担抚养费、教育、情感联系等都是不可能对外委托的。代为照护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其中一种方式,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起很多具体监护职责。

另外,修订后的《成人家庭保护部分也是对《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了较好回应:强调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安全的保障义务,不仅明确规定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更是专门用一条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保障儿童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修订后的未保法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这一规定具体明确,有助于更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具体落实。

另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俗话说,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一些家长喜欢用的粗暴方式来教育孩子。如果一个人成长在习惯通过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和争议的家庭环境中,容易形成实施暴力与被暴力对待的关系模式。在父母的棍棒下成长的孩子,将来很可能成为用棍教育他们子女的人。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我们也须注意矫枉过正的做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教育部2022年寒假放假前要求各地要巩固双减政策治理成果。于是各地纷纷出严厉措施,其中某省教育部门在相关配套文件中,要求学生签署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的承诺书,违反者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该省藉此成为全国首个将参培学生作为约束主体的案例承诺书一经发布即遭到不少有识人士及法律专家的责疑,一周后该官网又低调撤换了相关附件,将诚信档案表述更改为了个人管理档案。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参加学科培训;不参加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直播变录播等违规、隐形变异培训,及以游学、研学等非学科名义下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同时要求学生,发现违规违法培训行为,须及时予以举报。上述案例表明,在双减政策及《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各地在具体落实、贯彻法规过程中中,理解与执行还是不一样的这就提醒我们,无论相关管理部门,还是广大家长,都应认真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以避免因理解偏差而导致普法、学法、执法过程中的变形或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