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时代特性(上)

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吴重涵

 《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中国家庭教育进入了法治化的新历史阶段,而且标志着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在内的现代教育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具有历史意义。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贯彻和实施《促进法》,需要从大教育的视野出发,不断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本文拟就《促进法》的时代背景,家庭教育目的、本质、途径,父母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内外部关系,做一个初步探讨和解读。

    一、时代背景:时代性与历史性的统一

中国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然而,国家从立法的高度关注家庭教育,却有着超越传统意义的时代内涵。现代社会,一个社会组织或群体引发政策(包括法律)关注的时机主要有两个:该社会群体和组织的运行遇到了困难和问题,或者其外部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化发生了重大改变。《促进法》出台也是如此,在家庭对未成年人子女教育问题上,全面回应当代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和发展对家庭教育的重大紧迫要求,在立法的观念、内容、结构上,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家庭教育问题引发立法的主要背景如:党风家风问题,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问题,素质教育问题,具有全社会性的升学焦虑问题,家庭生育计划(家庭考虑子女教育的第一环节)与人口问题。《促进法》意在从法律规范(政策的最高形式)上回应这些重大的时代课题。

所以,《促进法》既是对中国家庭教育优良传统的法律确认,更是对家庭教育时代命题和挑战的必然回应,是家庭教育时代性和历史性的统一。否则,我们无法理解家庭教育立法不是发生在历史上的任一时期,而是发生在当下。

首先,《促进法》系统反映了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凝聚了中华民族传统家庭教育的精华。第一,中华民族传统家庭教育注重品德教育。三国刘备给其子刘禅的遗诏中文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明代吴麟徵告诫子女“人品须从小作起,权宜苟且诡随之意多,则一生人品坏矣。”清代曾国藩教育儿子:“凡仕宦之家,由俭入奢易,由奢返俭难。尔年尚幼,切不可贪爱奢华,不可惯习懒惰。无论大家小家,士农工商,勤苦俭约,未有不兴;骄奢倦怠,未有不败。”第二,中华民族传统家庭教育重视言传身教。《礼记·曲礼》中写道“幼子常视毋诳”,强调为人父母要经常关注教导小孩,不要让其学会说假话和诳骗。孟母买肉啖子,兑现承诺;陶母责子退鱼,促其为官清廉;欧母画荻教子,助其读书成才;岳母背上刺字,励其精忠报国。四位贤母言传身教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促进法》第十七条第3-5款“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这些都是对言传身教的科学总结和概括。第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教育重视家庭、家教和家风,并形成了诸多家规、家训等家庭教育文本。家教和家风对于个体成长和发展十分重要。《促进法》第十四条也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凡此种种,都充分反映《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条文(特别是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第三条,第二章家庭责任中的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其次,《促进法》在继承中华民族家庭教育优秀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家庭教育是现代生活教育。家庭一直存在,但家庭的功能在像巴尔扎克笔下的驴皮一样的浓缩。如今的家庭功能主要是再生产、家庭成员的社会化枢纽和部分社会化、经济消费、情感支持紧密交织在一起,并越来越多与社会运行发生着密切的功能关联和依赖。相应地,家庭生活的内容和结构伴随着社会的巨变发生着代际的重大变化。例如,研究表明,年长的一辈对于田园诗般的农村家庭生活、在公共场所尽情玩耍到太阳下山的城市儿童生活尽管有着一种难舍的情怀,但这些传统的生活画面却是一般不会再发生的往事。家庭生活的内容和结构不可逆转地发生了现代性转变。

第一,现代家庭生活越来越“核心化”,局限于核心家庭内部的就餐、娱乐、游戏、集体讨论和共同阅读、网络和电视、共同履行家务、家庭外出等,与周边邻里和社区的联系减少。第二,家庭生活越来越“网络化”,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家庭生活发生在一个立体、复杂的网络空间之中,家庭成员在多重社会角色中频繁转换,连贯的家庭陪伴、亲子陪伴越来越困难;人们越来越借助网络生活获得信息,进行社会交往,接受各种影响,父母的教育主体地位受到挑战。第三,家庭生活越来越“儿童中心化”,当家庭中的成年人世界和儿童世界发生重叠时,不再是以“成年人世界”同化“儿童世界”,而是“成年人世界”服从和服务于“儿童世界”,“下行式儿童中心主义”逐渐成为家庭文化主流。第四,家庭出现了儿童生活“学术化”倾向(儿童生活很大一部分发生在以学术化为主要特征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或者儿童生活乃至家庭生活与学术化学习生活发生着越来越多的关联),学习型家庭的特征日益明显。第五,儿童玩耍时间被越来越“结构化”安排,“开放式”同辈玩耍中的自定规则、自我组织、自我实施的重要发展环节被成年人所取代,儿童成为成年人既定安排活动结构中的单纯练习者,儿童“玩耍”越来越多地被缺乏自主性的“训练”所替代。

家庭现代生活的这些内容与结构的改变,具有“一枚硬币”一样的两面性,都是家庭教育需要认真正视和回答的社会事实。《促进法》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第三条)、家庭的责任(第二章,尤其是第十五条强调家庭建设、家庭文化和家庭关系),都是以家庭现代生活为载体。家庭教育指导,就是面向现代典型的、具体的家庭集体性生活(家庭就餐、亲子共读和家庭学习生活、叙事交谈、娱乐与游戏、网络生活、家务、参加社会活动等)展开针对性指导。这是家庭教育指导面临的重大挑战。

《促进法》也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做出了回应。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

    二、家庭教育目的:立德为先与全面发展的统一

家庭教育的目的,是《促进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家庭教育发挥着儿童成长的生理性抚育和起始社会性抚育的作用,满足儿童生存所需的生理需求,指导儿童适应社会、学会过日常生活。《促进法》首先明确,作为现代教育制度基本组成部分的家庭教育,本质上是品德教育,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立德树人就要立德为先和全面发展统一。

立德为先。中华民族历来具有高度注重品德养成的传统。在古代,孔圣人将“君子”视为做人的最高境界、做人的理想。例如,《论语·学而》中子曰:“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论语·里仁》中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则重视“大丈夫”人格的塑造。《孟子•滕文公下》中孟子曰:“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儒家文化十分重视陶冶身心,涵养德性,修持身性。孔子提倡“修己”。孟子既讲“修身”,又讲“养心”。荀子则提出“以修身自强,则名配尧舜”。《大学》中也讲“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此外,《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有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也就是古人说的“爱子,教之以义方”,“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要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家庭成员特别是下一代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要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观念,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推动人们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的过程中提高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

立德树人需要内容和方式的载体。在家庭中的立德树人,存在于家庭生活中儿童身体的、认知的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交织发展之中,存在于人的全面发展之中。所以,家庭教育的目的是立德为先和儿童全面发展的统一。全面发展的基本内涵包括四个层面,即完整发展、和谐发展、多方面发展和自由发展“完整发展”,指人的各种最基本或最基础的素质必须得到完整的发展,各个方面可以有发展程度上的差异,但缺一不可,否则就是片面发展。“和谐发展”,指人的各种基本素质必须获得协调的发展,各方面发展不能失调,否则就是畸形发展。“多方面发展”,指人的各种基本素质中的各素质要素和具体能力在主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力求尽可能多方面地发展。“自由发展”,指人自主的、具有独特性和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法》中第十六条家庭教育的内容涵盖了德(“五爱”“三德”)、智(成才观、学习习惯、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体(科学运动、身心健康)、美(健康审美)、劳(劳动观念、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所有方面,体现了完整发展、和谐发展和多方面发展。第五条“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和第十七条“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体现了自由发展。

“全面发展”还体现在发展的衡量标准上。以往普遍采用外在的成就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好坏,具体为所抚育的孩子是否有好的成绩、特长、习惯以及其他外在表现。但是,发展的标准应该是双重标准。除外部的成就标准外,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儿童内在的独立、自治的个性培养。鲍姆林德提出以“独立的(independent)、有能力的(capable)、有爱心的(loving)”作为家庭教养的黄金标准,归纳起来就是自治(autonomy),即解决与年龄相当的生命历程中的复杂性问题。忽视内在自治的个性培养,孩子即使有一时的外在良好成就表现,也会出现痛苦矛盾,形成各类心理问题,并产生终身的负面影响。从全面发展的角度看,衡量家庭教育的标准应是在自我自治基础上的外在成就表现。家庭教育应先注重孩子内在自我自治的培养,再关注外在成就表现,而不是先培养外在成就,再关心内在个性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儿童很多在学校学业表现上所呈现的问题,就近可追溯到学习习惯问题,根本上却是个性培养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作为以“集体化教学”为特征的现代学校存在结构功能性局限,最适宜的养成发生在家庭。所以,我们要全面系统理解立德树人。它存在于儿童的全面发展之中,存在于儿童的健康、独立和友爱的个性养成之中。(未完待续)